0574-87862725
2026年8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废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26〕114号),决定废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相关规范性文件。随附《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列入11件规范性文件,发文时间跨度从2009年至2020年。从11件文件的内容看,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贯彻执行类文件,为原质检总局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通知。第二类是注册登记管理类文件,涉及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要求。第三类是装运前检验管理类文件,涉及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取消、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及五批共五份准予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公告。上述11件文件均为原《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94号)的配套规范性文件。
一、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活动是否仍在发生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第二条规定:"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28日,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并公布数据:2017年至2020年,全国固体废物进口量从4227万吨逐年降至879万吨,"2020年底已实现固体废物进口量为零"。
2025年7月22日,生态环境部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613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废丁基内胎属于固体废物,不允许进口。"该答复系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放开废丁基内胎进口限制"的建议作出的回复,生态环境部未予采纳。
202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要求"深化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工作,严防各种形式固体废物走私和变相进口"。
上述信息表明,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已停止受理和审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固体废物的进口渠道已经关闭。本次被废止的11件规范性文件所监管的对象,包括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装运前检验机构管理等,在执法层面已失去适用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的进口属于另一法律框架。2024年10月21日,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明文规定:"符合附表要求的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该公告依据GB/T 38470、GB/T 38471、GB/T 38472等国家标准,对再生原料的化学成分、夹杂物含量等指标作出明确规定。再生原料进口量近年来呈增长趋势,但其法律定性为"不属于固体废物",与本次废止文件所监管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分属不同的制度框架。
此外,固体废物走私活动仍然存在,但呈持续下降趋势。海关总署2026年2月2日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全国海关立案侦办固体废物走私刑事案件699起,涉案废物量243.5万吨;2022年至2024年,降至261起、33.24万吨;2025年,降至38起、0.83万吨。2024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包括上海海关查获148个集装箱逾3000吨城市垃圾、宁波海关查获9000余吨伪装转口入境的废棉纱、厦门海关查获申报为"再生牛卡纸"的65.57吨固体废物、广州海关查获104.41吨电子垃圾、江门海关查获4艘废旧船舶2000余吨等。
二、废止的背景与时间脉络
本次废止的11件规范性文件,均为原《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的配套文件。该规章于2017年12月8日由原质检总局发布,此后经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4月28日)、第240号(2018年5月29日)、第243号(2018年11月23日)三次修改。
2023年3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令第261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该决定原文如下:"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17年12月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至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监管的规章已被废止,但该规章项下的11件配套规范性文件仍在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直至2026年8月才由第114号公告一并废止。
2024年4月15日至7月19日,中央第五巡视组对海关总署党委开展常规巡视。2024年10月21日,中央巡视组反馈巡视意见,指出海关总署存在"法律政策供给滞后"问题。海关总署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对此表述如下:"针对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指出的'法律政策供给滞后'问题,加快《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切实扛起巡视整改政治责任。"强化智慧海关建设法治保障,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对3000余件规范性文件征集意见并分类汇总,已宣布废止和失效文件226份"
在上述集中清理工作框架下,2026年1月至8月,海关总署对固体废物相关规范性文件分领域、分批次开展废止工作。2026年5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6年第62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1号(关于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等重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的公告)。2026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6年第104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第二条(关于进口固体废物办理转关运输的条件规定)。2026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6年第112号,废止3件1980年代卫生检疫类规范性文件。2026年8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6年第114号,废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相关规范性文件11件。
据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及各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如南京海关、拱北海关),海关系统实行"每2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机制。清理流程为:起草部门评估、征集意见、分类汇总、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废止。2024年启动的集中清理(受中央巡视反馈催化),至2025年至2026年分批落地,符合该周期节奏。
综上,本次废止规范性文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制度清理遵循层级顺序,先废规章再废规范性文件。2023年3月海关总署令第261号已先行废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本次第114号公告废止的是该规章项下11件配套规范性文件,属于立法后清理的常规程序。规章先废、配套文件后清,是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一般做法。
二是废止的制度基础是进口业务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2020年第53号公告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进口许可证申请。本次被废止的11件文件所监管的注册登记、装运前检验等制度均已失去适用对象。
三是2024年中央巡视反馈直接推动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中央第五巡视组于2024年10月反馈"法律政策供给滞后"问题后,海关总署启动了对3000余件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首批已废止和失效226份。2026年固体废物相关文件分两批废止(5月第62号、8月第114号),属于该轮集中清理的组成部分。
四是再生原料进口属于平行法律框架,与本次废止无关。2024年六部门公告明确"符合附表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再生原料进口依据国家标准GB/T 38470等指标管理,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分属不同的制度体系。本次废止不影响再生原料的合法进口。
信息来源:
1. 海关总署官网:《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4号(关于废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6年8月9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8/11/article_2026081108302649679.html
2. 生态环境部官网:《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2020年11月24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1/t20201125_809835.html
3. 生态环境部官网:2021年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刘友宾发言,2021年1月28日
4. 生态环境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613号建议的答复》,2025年7月22日
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2024年1月
6. 海关总署令第261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7日,https://12335.mofcom.gov.cn/articledwmy/zcxx/dwmy/202303/1937080_1.html
7. 海关总署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报告
8.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62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1号的公告》,2026年5月12日
9.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4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部分条款的公告》,2026年7月23日
10.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2号:《关于废止部分卫生检疫类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6年7月31日
11. 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10月21日
12. 海关总署官网:固体废物走私刑事打击数据公布,2026年2月2日
13.海关总署官网:固体废物走私典型案例公布,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