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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综述

2026年4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数据显示:

2025年,全国海共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5.34万次,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3.87万批、8642万件。其中,海关加大对潮玩产业、文创产品等著作权保护,查扣侵犯著作权货物710批、630.02万件,同比增长61.36%和26.06%;查扣侵犯商标权货物3.84万批、8000.32万件;查扣侵犯专利权货物15批、11.63万件。

2025年,全国海关共查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出口侵权嫌疑货物1542批、3788.89万件,同比分别增长27.8%和48.4%;在货运渠道执法中的占比分别为36.67%和45.18%。跨境电商渠道查扣侵权嫌疑货物2.46万批,与2024年基本持平,仍然是查扣批次最多的执法渠道。

2025年,海关查扣的侵权货物结构特征鲜明。从查扣批次看,服装鞋帽、皮具箱包、电子电器等商品位居前三位,分别为1.9万批、0.8万批、0.3万批;从查扣数量看,烟草制品、运动器械、服装鞋帽等商品位居前三位,分别为1849万件、1504万件、1142万件,其中烟草制品较2024年同比增长3.1倍。

202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全国海关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侵权案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178批、2.91万件,向公安机关通报、移送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25起。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四条:"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五)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第三十一条:"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三、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数量二百件以下且价值五千元以下,当事人书面承认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二)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三)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谅解、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一)因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二)侵权货物以覆盖侵权标识、货标分离或者其他掩盖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方式进出口,逃避海关监管的;(三)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在国际或者国内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进出口侵权货物的量罚标准):"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量罚:(一)减轻行政处罚的,没收侵权货物;(二)从轻行政处罚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不满货物价值百分之十的罚款;(三)一般行政处罚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四)从重行政处罚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未如实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量罚标准):"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海关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定量罚:(一)减轻行政处罚的,处不满五千元的罚款;(二)从轻行政处罚的,处五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罚款;(三)一般行政处罚的,处二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罚款;(四)从重行政处罚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刑事追诉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综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体系由三个层级构成。《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九十一条为法律层级的依据,规定了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职权和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为行政法规层级,规定了备案、扣留、调查、处置的全流程规则;《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为处罚执行层级,规定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以及五种裁量阶次的具体量罚标准。

二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采取依职权保护与依申请保护双轨模式。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主动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并启动扣留程序,权利人无需事先申请,2025年全国海关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4084批,占货运渠道查扣批次的97.12%。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权利人主动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按货物价值分级确定。两种模式均要求知识产权事先在海关总署备案,备案有效期10年,可续展。

三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4年1月1日起系统化。《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种阶次。进出口侵权货物200件以下且价值5000元以下、当事人书面承认并自愿放弃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不满货物价值10%的罚款;一般处罚为货物价值10%以上不满20%;从重处罚为货物价值20%以上30%以下。2025年全国海关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侵权案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178批、2.91万件。

四是“行刑衔接”。海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移送425起,"十四五"期间移送2701起。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海关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之间形成梯度,情节较轻的由海关没收货物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阅读:出口品牌货物时,品牌方授权给发货人和报关行需要怎么操作呢?海关答复:“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合法使用人信息中增加许可企业名单就可以了。具体操作请登录系统打开知识产权已备案信息,在该备案信息的合法使用人栏目点击“手工添加”录入有关工厂,主管海关凭电子许可信息放行相关货物”。


信息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来源: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2号修订)。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来源:中国政府网(https://big5.www.gov.cn/gate/big5/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3008.htm)

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2023年12月29日发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海关总署官网(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fileDir/resource/cms/article/302267/5603386/2024010214210643822.pdf)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源: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

6.《品牌方授权怎么操作》业务咨询答复。来源:海关总署 (http://www.customs.gov.cn/eportal/ui?pageId=374112&msgDataId=fc071a75d6b04a77ac1ca3e5d0b7f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