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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进口危险品的MSDS/SDS要认真对待

近期,海关加大了对进口危险品MSDS/SDS的审核力度。为啥?小编猜测应该和202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有关。这部法律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7日通过,是我国首部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标志着危险化学品管理从行政法规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这里说的“行政法规”,指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是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的行政法规依据,也是中国GHS制度全面启动的标志。GHS(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即《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是由联合国主导制定的全球统一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因其封面为紫色,也常被称为“紫皮书”。该制度旨在通过统一的危害分类标准、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确保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全生命周期中,危险信息清晰、一致且易于理解,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接下来,让我们来拆解一下危险化学品管理中与安全技术说明书相关的内容,看看哪些是需要我们进出口企业关注的。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下同)上粘贴、印刷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将义务主体从生产企业扩展至进口企业,明确进口企业同样负有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也被称为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物质安全数据表;现统称为SDS,Safety Data Sheet,安全数据单)和加贴中文安全标签的法定义务,并将粘贴或者拴挂扩展为粘贴、印刷或者拴挂,增加了印刷方式。

《危化品安全法》并没有规定化学品MSDS/DS应该由谁来编写,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第三方,但要求化学品MSDS/DS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

海关审核进口危险化学品SDS/MSDS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外,还包括一系列国家标准和国际规则。这些标准规定了SDS的内容格式、编制要求和分类标签规范。

(一)SDS编制标准

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SDS的16项标准内容结构: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2.危险性概述;3.成分/组成信息;4.急救措施;5.消防措施;6.泄漏应急处理;7.操作处置与储存;8.接触控制/个体防护;9.理化特性;10.稳定性和反应性;11.毒理学信息;12.生态学信息;13.废弃处置;14.运输信息;15.法规信息;16.其他信息。

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自2014年1月31日起实施,作为GB/T 16483-2008的配套标准,进一步规范SDS的编写。该标准规定SDS上不能留有任何空白,如某一信息不适用或不能获得,应明确说明。

(二)国际规则依据

此外,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依据还包括: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度);《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法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规则)等。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提供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三、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的依据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第五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第二条(申报要求):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

四、合规提示

(一)危险化学品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事关生态环境保护,兹事体大。进出口企业对此应认真对待,切莫轻看MSDS/DS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申报。一旦违反法律规定,不仅牵连企业受罚,直接责任人也会受到处罚。

(二)MSDS/DS包含16大项内容,需要准确、权威的毒理学和理化数据。这些数据需要从国际公认的数据库中根据CAS号进行引用,不能凭经验进行估计。如果请第三方编写,进出口企业需提供产品基本信息与成分数据。因此,确保产品基本信息和成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进出口企业合规的底线。

(三)MSDS/DS本质上是一份技术文件,而非测试报告,一般不需要送样检测。

  拓展阅读

1.福州海关:《进口危险化学品规范申报明白卡》

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