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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施行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并于8月15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分别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编1242条其中,与海关执法直接相关的条款近四十条,集中在固废零进口、大气污染防治、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新化学物质管制、濒危物种贸易管制等领域。

一、固体废物零进口(法典第477至479条、第1112条)

第四百七十七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四百七十八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百七十九条: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解读:固废零进口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典条文,企业不能再抱侥幸心理。法典四百七十九条给了海关委托专业机构做属性鉴别的执法授权。进口所谓的再生料边角料回收料一旦被鉴定为固废,企业将面临退运+50万至500万罚款的处罚

二、大气口岸准入:不合格燃料退运处罚(法典第204条、第1116条)

第二百零四条:禁止进口、销售或者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退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辅材料和产品;(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要点解读:

(一)煤炭

2015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煤炭实施包含8项核心指标质量标准

第一层:基本要求(所有商品煤,含进口)

指标

褐煤

其它煤种

灰分(Ad)

≤30%

≤40%

硫分(St,d)

≤1.5%

≤3%

(Hgd)

≤0.6μg/g

≤0.6μg/g

(Asd)

≤80μg/g

≤80μg/g

(Pd)

≤0.15%

≤0.15%

(Cld)

≤0.3%

≤0.3%

(Fd)

≤200μg/g

≤200μg/g

第二层:远距离运输附加要求(运距超600公里)

进口煤的运距是指"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超过600公里要加测发热量:

指标

褐煤

其它煤种

发热量(Qnet,ar)

≥16.5MJ/kg

≥18MJ/kg

灰分(Ad)

≤20%

≤30%

硫分(St,d)

≤1%

≤2%

同时,法典第202条还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因此,海关对进口煤炭也实施放射性检测和外来夹杂物检验。

(二)石油焦

石油焦的核心标准是 NB/SH/T 0527-2019《普通石油焦》(适用于进口及国内销售),按品质分1号到3C共7个牌号:

指标

1号

2A

2B

2C

3A

3B

3C

硫含量(%)≤

0.5

1.0

1.5

1.5

2.0

2.5

3.0

挥发分(%) ≤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12.0

灰分(%) ≤

0.3

0.35

0.4

0.45

0.5

0.5

0.5

微量元素限值:硅≤300μg/g,钒≤150μg/g,铁≤250μg/g,钙≤200μg/g,镍≤150μg/g,钠≤100μg/g。

1号焦还要求真密度(煅烧1300℃×5h)≥2.05g/cm³,粉焦量≤35%。

另外还有 GB/T 37308-2019《油系针状焦》(针状焦单独走这个标准)和 GB/T 387-2019《石油焦技术条件》。

(三)挥发性有机物(VOCs)

目前已发布16项国标,分四大类:

1.涂料类(6项强制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GB 18581-2020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2020.12.1

GB 18582-2020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2020.12.1

GB 24409-2020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2020.12.1

GB 30981-2020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2020.12.1

GB 38468-2019

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2020.7.1

GB 38469-2019

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2020.7.1

2.其他三类: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GB 33372-2020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2020.12.1

GB 38508-2020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2020.12.1

GB 38507-2020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2021.4.1

GB/T 38597-2020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2021.2.1

(四)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标准

分车用、非道路、船用三条线:

标准号

标准名称

适用范围

核心限值

GB17930-2016

车用汽油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10mg/kg,苯≤1%,芳烃≤35%,烯烃≤15%

GB19147-2016

车用柴油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10mg/kg,多环芳烃≤11%,十六烷值≥49

GB 252-2015

普通柴油

拖拉机、工程机械、内河船舶、发电机组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10mg/kg(2018.1.1起),十六烷值≥45

GB25199-2017

B5柴油

生物柴油调和柴油

≤10mg/kg,脂肪酸甲酯1-5%

GB/T17411-2015

船用燃料油

船舶(馏分燃料油+残渣燃料油)

硫含量分三级:Grade I/II/III

 

  (三)进口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管制

第一环:进口禁令

第二百二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

要点:市场监督管国内销售环节,海关管进口环节。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货值3倍以下罚款+没收销毁不合格产品,三罚并处。

第二环:口岸抽查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主责,海关是配合部门。抽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抽查内容是排放状况和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口企业也是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不公开排放检验信息→生态环境部门罚5万-50万;不公开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部门罚5万-50万。

第三环:环保召回

第二百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存在不合理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形,属于设计、生产缺陷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要点:这是法典层面首次确立"环保召回制度"。召回义务主体明确包括"进口企业"进口企业发现进口的车/机械排放不达标或存在不合理排放情形,属于设计、生产缺陷的,必须主动召回。不主动召回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责令召回。

第四环:作弊装置与燃料禁入

第二百三十三条:"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用于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排放检验数据的装置和为虚假排放检验提供条件的检验设备"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或者销售能够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排放检验数据的装置或者为虚假排放检验提供条件的检验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违法装置和检验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以五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要点:这是法典新增条款。进口作弊装置(如OBD屏蔽器、尾气数据修改器等)→海关没收+销毁+货值1-5倍罚款,最低5万起罚,情节严重可停业关闭。

第二百三十六条:"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和氮氧化物还原剂;禁止向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非机动车船用燃料;禁止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使用非机动车船用燃料。

一千一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前面已引用):"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由海关责令退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要点:进口禁令、销售禁令、使用禁令同时设置。进口不合格燃料(车用汽油/柴油不符合GB 17930/GB 19147等标准)→海关退运+货值1-5倍罚款。还禁止用普通柴油冒充车用柴油。

)濒危物种贸易管制(法典第826至827条)

第八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海关手续。

第八百二十七条:国家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

要点解读:这是履行CITES公约的核心条款,无证或伪证进出口即可能构成走私。含濒危物种成分的货物(如某些木材、皮具、标本),单证必须齐全。

)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法典第845条、第851条)

第八百四十五条第三款:海关对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品、旅客行李、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实施口岸检疫监管。

第八百五十一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其他涉海关条款

1.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第二百五十四条将ODS进出口纳入总量控制与配额管理,凭许可证件报关验放。

2.危险废物过境:第五百四十三条禁止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海关可拦截退运。

3.淘汰类设备材料:第四十九条将进口者列为淘汰制度义务主体;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对违法进口淘汰设备材料,由海关责令退运、没收、处货值1至5倍罚款。

4.新化学物质:第六百四十六六百五十六百五十一条将新化学物质先登记后进口写入法典,海关负责登记证、清单符合性查验。